为规范公有住房管理,确保房尽其利,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根据学院现有公房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有住房,指管理权归属学院或由学院统一租赁,因工作需要,临时提供给教职工居住使用,由学院总务部统一管理的各类房屋,目前三个校区均有分布。
二、因工作需要,目前已提供给教职工居住使用的公有住房必须本人使用。经总务部门巡查,发现住房是本人居住使用的仍按原房租价格核算,各类费用由总务、财务统一征收;若发现住房已非本人使用的,房租统一按每平方米10元核算,由总务、财务征收(视市场行情予以调整);不愿承受的,可退回总务部门。
三、新分配来的大学生自进校之日起,由总务部门按人事部门通知提供公有住房,三年内不需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自理,借用居住办公设施,需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交纳人民币100元押金至总务部(退房时退押金);三年内因各种原因本人没居住公房的,必须无条件退回总务部;三年后仍需居住公房的,房租按每平方米2元价格征收,合租的根据产权面积按人头分摊租金。
四、在公房尚有空置的情况下,家住教学区较远的其他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需居住单位公房的,报经所在部门批准,到总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借用居住办公设施,一次性交纳人民币100元押金至总务部(退房时退押金),房租按每平方米2元价格征收,合租的根据产权面积按人头分摊租金,水电费自理,经巡查,凡发现租房非本人居住,必须无条件收回。
五、经批准,居住在学生宿舍的教职工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六、经批准,公房提供给教职工居住使用前,由总务部门统一粉刷,水电设施、门窗玻璃集中修理,居住设施统一配备(床等公物需办理手续),居住使用人需装饰装修的,必须报总务部门批准。退(收)房至总务部时,个人装饰装修及设施自行处理,学院概不回收。居住使用期间,水电表以前部分,主上水、下水管道,屋顶渗漏,报总务部门统一维修,其它部分维修由居住人自行解决。
七、总务部门要指定专人定期巡查各校区公房居住使用情况,加强对已退(收)回公房管理,居住使用公房的教职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换房,不得擅自占用闲置公房,凡发现此类行为,除收回住房外,交由所在部门处理。
八、总务、财务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公房水电房租等相关费用核定,对水电房租等各类费用未缴人员发布催款公告,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费用如数到帐。
九、因城市发展需规划征用或整体转让出售,所有居住公有住房教职工必须服从大局,按政策主动配合办理。
十、本办法解释权归属院总务部,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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