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各类公用物资管理,提高物资管理效益,根据学院财务制度和多年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1、学院公用物资,指为保证学院正常运转需用的各类教育教学办公用品、各类生产生活设施设备、各类日常低值易耗品等;对其管理,主要指对其购买、入库、存储、出库及日常管理。
2、各类公用物资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履行相应程序经批准同意后,按学院财务纪律组织购买,并造册登记。凡涉及大宗物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固定资产必须做好使用管理手续。
3、各类公用物资必须专人妥善管理,定期对账查看,并做好物资防霉防虫防蚀工作,确保账物相符。
4、各类公用物资出库必须填写出库领料单,按程序领料;大型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移交必须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临时借用必须履行相应手续按时保质归还。
5、公用物资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服从学院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确保物资按时发放到位,并做好仓库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库房物资,凡因各种原因已无法正常使用的各类物资,履行相应手续予以报废处理。
6、各部门所属公用物资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各部门移交的各类公用物资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属院总务部,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