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院水电正常供应,加强全院水电消耗与使用费用回收管理,结合我院目前实际情况,按“部门使用,总务监督”总体原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部门各工作场所各类用电用水器具上班期间,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季节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要明确责任人在无人使用和下班前关闭所有用电用水器具,凡经总务部门工作人员巡查发现长明灯长流水(包括用电器彻夜不关)等现象,由巡查人员关闭后告知所在部门处理,对当月连续出现三次以上现象的部门,上报学院处理;严禁学院水电私用,一经发现,没收相关设施移交所在部门处理。
二.学院公共区域照明、用水由总务部进行日常巡查管理,并明确责任人。凡经他人发现举报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由学院对工作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总务部要严把水暖电料等耗材质量关,加强对全院所有水电设施及管网系统巡查养护。对各部门报送及巡查发现,按“水不过天,电不过夜”原则及时维修处理,凡属人为损毁的,一经查实,按相关手续由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
四.总务部要加强与供电供水部门联系,正常停水停电通告需提前向全院发布,对意外停水停电要及时处理,凡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排除故障影响正常教学办公生产,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责任。
五.总务部门要加强对租用院内场地、承包经营、临街门面房、房改房、公有住房等水电使用回收费用管理,每季度由二人对使用方核实查抄,上报财务部门处理,每季度一发布。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学院水电和逾期费用久拖未交的行为,除采取强制停止措施外,保留追究当事方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对工作中凡因弄虚作假,对应收尽收却少收不收等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将报请学院予以处理。
六.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属院总务部,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