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临街门面房与闲置场地有效管理,更好的发挥其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根据我院多年出租管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临街门面房与闲置场地,指产权归属学院,具有一定商业租赁价值,由总务部统一管理的各类房舍场地。
临街门面房与闲置院内场地出租,必须报请学院批准,根据市场规则和现有市场行情签署租赁协议(样本附后)。租赁人(单位)必须能提供有效合法证件,其经营业务能得到相应执法部门许可方可租赁;原则上其经营范围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且不得与学院培训鉴定等正常业务冲突。特殊门面及场地出租,报学院批准后,可根据市场行情和求租情况,邀请院纪委、财务公开招标进行租赁。所有租赁协议,必须在学院财务部备案,接受监督。
临街门面房与闲置院内场地租赁经营,必须服从各类相关执法部门管理,持照经营,办证等各类费用自理,必须按协议按期如数向学院上缴各类租赁费用,禁止转让。凡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对学院造成的损失)均由租赁人承担,且自行终止协议,接受学院相应处罚。凡擅自转让和不能按期如数缴纳学院各类租赁费用,在催收和制止无效情况下,报请学院批准终止合作,收回房舍或场地,所有损失均由租赁方负责。
临街门面房与闲置院内场地租赁使用后,所有装饰装修均由租赁方负责,租赁结束后学院概不回收。因城市建设和学院发展需要等不可抗拒因素出现,协议无条件终止。
所有续签协议仍按原有协议执行,协议期满仍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院总务部,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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