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办发〔2013〕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良好形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质管理。严格鉴定受理权限。各级鉴定中心对不具备鉴定所(站)资质机构的鉴定申报一律不予受理,维护职业技能鉴定市场秩序。严禁超范围鉴定。各级鉴定机构必须在行政审批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鉴定,不得超范围组织鉴定活动。
二、严格收费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社会作出书面承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自行增设收费项目,不准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各级鉴定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鉴定所(站)收费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在受理鉴定申报时严格逐一审查鉴定所(站)的收费票据和相关证明,省厅要加强对各级鉴定中心收费情况进行督查。
三、加强证书管理。各级鉴定中心要坚持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制作、验印、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实行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实名管理,准确、按时上报证书信息,确保证书信息及时上网向社会发布,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公信力。
四、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政务公开,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政策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制度上墙,提高办事透明度。创建良好窗口形象,在服务对象咨询或联系办事时,要耐心周到,态度热情,礼貌用语,办事快捷高效。严肃工作纪律,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坚决杜绝在上班时间串岗、脱岗、聊天、看股票、玩游戏等行为。自觉接受监督投诉,虚心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建议,及时处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方面的投诉与举报,积极改进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