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安监发〔2013〕14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精神,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84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安全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提出了要求。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安全培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安监局将按照湖北省安监局2013年第21期公告,不再审批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各级安监局要提高认识,转变安全培训工作思路和方法,重点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主要发挥现有安全培训机构作用,适当依靠教学实训条件好、培训程序规范的教学组织,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行为,保证我省安全培训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二、全省各级安监局要继续按照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力度,扎实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决定》的宣讲,让安全培训理念落实到企业、深入到人心。要督促辖区各类企业认真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基础建设,切实履行义务,保证广大从业人员能接受到安全培训,保证高危企业安全培训全覆盖,不漏死角。
三、全省各级安监局要尽快转变安全培训管理方式,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监管,切实督促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及培训学时开展教学,通过考试考核、监察执法引导安全培训机构改善培训条件,加强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履行社会责任。
四、全省各级安监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生产资格计算机考试和实训基地,完善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制度,进一步推进培考分离,提高安全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五、全省各级安监局要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执法检查项目纳入重要内容,切实落实依法培训、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依法严惩违反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全省各级安监局要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和重点环节,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在安全培训工作中失职、失责、违规违法责任,推动安全培训工作良性发展。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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