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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科技职业学院内部审计整改实施办法

作者:审计处        发布时间: 2024-11-15        文章阅读:0



襄阳科技职业学院

内部审计整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共湖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鄂审计委发〔2021〕2号)等关于审计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整改责任主体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是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被审计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涉及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落实相关审计意见。


第三章 审计整改机制

第四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整改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对审计查出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机制。审计处牵头审计整改工作,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各单位(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党委审计整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细化职责分工,延伸工作链条,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第六条 加强职能监管。业务归口部门及职能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与审计处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同时,系统分析审计查出共性问题的根本原因,举一反三、强化管理、健全机制、完善制度,抓好源头防控,推动标本兼治。

第七条 强化各类监督协同配合。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审计处之间的协作配合,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作为监督检查、干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审计处提供的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提请问责和协助落实整改等事项,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及时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督促机制。审计处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台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实行问题编号、跟踪督促、情况反馈、整改销号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第四章 审计整改报告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自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应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或计划,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及其他应当落实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根据审计查出问题落实有关人员责任及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情况;

(五)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后续整改计划以及完成时间;

(六)整改结果清单和相关佐证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章 审计整改约谈及问责

第十一条 加强审计整改约谈。对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落实整改、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未按规定督促协助审计整改的,由审计处组织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视情会同纪委、督查办、组织人事处联合约谈,或者由院领导约谈。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对约谈无效、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拒绝或者整改不积极的,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可提请院纪委(监察室)或组织人事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造假的单位(部门)由党委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六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完善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运用。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委。将院内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对其预算资金安排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学院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院内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处。

第十四条 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按照院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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